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陆市神农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正发、郑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安陆市神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实业)。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法定代表人赵岩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智勇,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张正发,原在安陆市李店镇王店村养牛。被告郑安明,系安陆市李店镇兽医站站长。原告安陆市神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正发、被告郑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凌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学鹏、人民陪审员李二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智勇,被告郑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正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神农实业诉称,2014年4月11日,被告张正发在原告神农实业购买养牛饲料,共计欠饲料款20000元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正发未给付货款,被告郑安明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神农实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款凭证1份,拟证明被告张正发欠原告货款20000元,被告郑安明系担保人的事实。被告张正发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被告郑安明辩称,2014年4月11日,被告张正发在原告处赊购饲料款属实,该饲料是第一期赊欠的,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只是口头约定压一个月,以后的饲料款原告与被告张正发都是现金结算。被告郑安明的担保应是一般担保,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张正发在安陆市李店镇王店水库还有固定资产,请求法院将其查封。被告郑安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郑安明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正发在安陆市李店镇王店村饲养牛期间,于2014年4月11日在原告处赊购牛饲料20000元,并出具借款凭证一份。凭证载明:今借到安陆市神农实业有限公司现金贰万元,借款日期2014年4月11日,借款人张正发,身份证号码××,担保人郑安明。嗣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张正发未给付饲料款。2014年12月,被告张正发离开安陆市李店镇王店村养牛场,去向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张正发给付饲料款20000元,被告郑安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张正发于2014年4月11日向原告神农实业出具的借款凭证,实属被告张正发向原告结算饲料款的凭证,原告与被告张正发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正发应按约定支付货款。本案中,被告郑安明在原告与被告张正发货款结算凭证的担保人项下签名,被告郑安明与原告形成保证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郑安明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求两被告支付20000元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依法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正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安陆市神农实业有限公司饲料款20000元,被告郑安明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正发、郑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审判长陈凌君审判员胡学鹏人民陪审员李二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曾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