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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67年5月29日生,现住柳州市日鹏有限责任公司宿舍,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黄某,男,1967年12月9日生,现住柳州市九头山路12号1栋3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郑某申请执行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黄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83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敬    军审判员 谭    丽    娜审判员 龚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    旭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