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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加荣与天长市恒越电子有限公司、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荣,天长市恒越电子有限公司,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90号原告:刘加荣。被告:天长市恒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天扬南路。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X。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加荣诉被告天长市恒越电子有限公司、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立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加荣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刘加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田庆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