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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宇与被告于世强、朱广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于世强,朱广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4521号原告赵宇。被告于世强。被告朱广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宇与被告于世强、朱广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赵宇承担。审判员  孙福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