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西平与高中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平,高中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李西平,男,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留祥,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中杰,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西平诉被告高中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中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西平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西平承担。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包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