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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显忠与被执行人暴秀伟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忠,暴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王显忠被执行人暴秀伟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显忠与被执行人暴秀伟人格权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陈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