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乐山市强鑫机械厂与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强鑫机械厂,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乐山市强鑫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老街271号,组织机构代码72981592-5。负责人:赵勤,厂长。委托代理人:许霞,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友爱村。法定代表人:谢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强鑫机械厂诉被告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强鑫机械厂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强鑫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强鑫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已减半),由原告乐山市强鑫机械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洪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