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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荣国与刘寿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679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国,64岁,居民。被执行人刘寿喜,66岁,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荣国与被执行人刘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寿喜的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等待分配。因时间跨度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开民初字第0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