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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潘吉平与洛阳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吉平,洛阳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642号原告潘吉平,男,1957年9月2日生。被告洛阳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守毛,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吉平诉被告洛阳置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吉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潘吉平承担。审判员  刘伟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