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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军诉广安市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广安市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柯希敏,邓涛,张同举,杨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陈军,男,生于1965年8月13日,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亦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登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市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下东街。组织机构代码:06235299-2。法定代表人柯希敏,总经理。被告柯希敏,男,生于1971年10月11日,汉族。被告邓涛,男,生于1986年10月28日,汉族。被告张同举,男,生于1978年1月24日,汉族。被告杨玲,女,生于1977年5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广安市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柯希敏、邓涛、张同举、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审判员  周宜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左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