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国峰与被执行人刘宝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东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国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鞍东民二初字第01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