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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60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