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红旗与被上诉人刘德银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旗,刘德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旗,男。委托代理人贾守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银,男。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红旗与被上诉人刘德银健康权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邓法民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刘红旗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红旗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守多、被上诉人刘德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红旗以健康权纠纷起诉,请求被上诉人刘德银赔偿损失,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对本案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邓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胡珊珊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