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4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淑萍与陈双喜、刘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淑萍,陈双喜,刘宜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4172-1号原告何淑萍,女,汉族,农民。被告陈双喜,女,汉族,居民。被告刘宜来,男,汉族,居民,系被告陈双喜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淑萍与被告陈双喜、刘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淑萍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淑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52元,减半收取2326元,由何淑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甘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邹芬芳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