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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4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淑萍与陈双喜、刘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淑萍,陈双喜,刘宜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4172-1号原告何淑萍,女,汉族,农民。被告陈双喜,女,汉族,居民。被告刘宜来,男,汉族,居民,系被告陈双喜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淑萍与被告陈双喜、刘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淑萍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淑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52元,减半收取2326元,由何淑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甘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邹芬芳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