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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伟与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王海龙,刘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1407号申请人高伟,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海龙,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刘邦文,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生,住铜陵市。高伟与王海龙、刘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海龙、刘邦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邦文的财产人民币4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