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伟与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王海龙,刘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1407号申请人高伟,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海龙,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刘邦文,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生,住铜陵市。高伟与王海龙、刘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海龙、刘邦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邦文的财产人民币4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