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袁承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承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阳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承运,男,1952年1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1996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晓茜,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承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承运以及辩护人张晓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袁承运在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的租房内,以家庭电子游戏室为幌子,购置1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其中能够使用的有16台),供赌客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3月,被告人袁承运伙同他人在租用的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重星路2号楼2号门市“真安逸茶楼”,购置1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均能够正常使用),供赌客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袁承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辩解是,自己并没有实际经营“真安逸茶楼”。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袁承运不是“真安逸”茶楼实际经营者;2、袁承运认罪悔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袁承运在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下工农路的租房内,放置鱼儿机1台(折合单人机10台,其中有3台损坏无法使用)、草花机1台(折合单人机8台,其中有1台损坏无法使用),供赌客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3月11日公安民警将该游戏室查获同时扣押上述鱼儿机和草花机。经鉴定,上述能够使用的鱼儿机7台,草花机7台均系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5年3月,被告人袁承运伙同他人在其租用的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重星路2号楼2号门市“真安逸”茶楼内,放置鱼儿机2台(均为8座机),供赌客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3月11日公安民警将该游戏室查获同时扣押上述鱼儿机。经鉴定,上述鱼儿机2台(均为8座机)系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另查明,被告人袁承运于2015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袁承运于199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5月11日刑满释放。本案涉案的赌博机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销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杨某某、石某某、毛某某、姜某某、黄某某、邱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邓某某、王某某、许某、刘某某、高某、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袁承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承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承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袁承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承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承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承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承运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 泸代理审判员 梅 益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