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薛祥与林苑大酒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祥,林苑大酒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薛祥。被告林苑大酒店。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中路32号。机构代码证号75656101-9。法定代表人段明俊,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薛祥与被告林苑大酒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苑大酒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祥撤回对被告林苑大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祥承担。审判员 韩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时转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