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69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02邱阳与刘剑勇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6968-1号申请执行人邱某,住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刘亚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紫昭,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刘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与新沙街交汇处君临天下名苑1栋A-3101的房屋归本案申请执行人邱某所有,本案被执行人刘某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邱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应的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邱某承担。该判决文书还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现登记于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与新沙街交汇处君临天下名苑1栋A-3101的房屋。因本案的执行依据确定了本案双方互负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某向被执行人刘某支付了505363.26元。申请执行人邱某在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对被执行人刘某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应当解除对现登记于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与新沙街交汇处君临天下名苑1栋A-3101房屋的查封,并依法确认该房屋归申请执行人邱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现登记于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与新沙街交汇处君临天下名苑1栋A-3101房屋的查封;二、确认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与新沙街交汇处君临天下名苑1栋A-3101归申请执行人邱某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