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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一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君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羽翔冷暖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君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连金羽翔冷暖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长海金翔水产有限公司,付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一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君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蒙县文化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君,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金羽翔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44号1楼1号。法定代表人郭守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长海金翔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四块石海带湾屯。法定代表人毕美娜,董事长。被执行人付闽涛,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15-8-3。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君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羽翔冷暖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长海金翔水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闽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阜执一字第000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井昌审 判 员  邱继德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立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