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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与吴祥军、张兆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吴祥军,张兆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33号。法定代表人王闯,该办公室主任。被告吴祥军,住黑龙江黑河市。被告张兆富,住长春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与被告吴祥军、被告张兆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于2015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张 微人民陪审员  王壹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