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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何礼宾、朱崇亮与朱崇亮、林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礼宾,朱崇亮,林琴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586号原告:何礼宾。委托代理人:梁伟新。委托代理人:娄依龙。被告:朱崇亮。被告:林琴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礼宾与被告朱崇亮、林琴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礼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礼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礼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元,由原告何礼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