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何礼宾、朱崇亮与朱崇亮、林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礼宾,朱崇亮,林琴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586号原告:何礼宾。委托代理人:梁伟新。委托代理人:娄依龙。被告:朱崇亮。被告:林琴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礼宾与被告朱崇亮、林琴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礼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礼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礼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元,由原告何礼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