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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刑减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南勇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南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1841号罪犯南勇红,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09年5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西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南勇红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南勇红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南勇红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南勇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