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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太阁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601号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3号楼3层。负责人陈大,经理。被告武汉太阁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100号A单元10层32室。法定代表人姜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武汉太阁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13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合计1253元,由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张军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袁毅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