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戈才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24号罪犯戈才。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2005)柳市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戈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生林等五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786元(已经支付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14日交付执行。2007年11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11月、2013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二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戈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戈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劳动能手,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2.7分。该犯未完全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戈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戈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生林等五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2786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