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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蒲天贵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蒲天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504号罪犯蒲天贵,男,生于1979年01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六年,2011年0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1)广利州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天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日期:2016年05月10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4年0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度或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4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蒲天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天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0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陈兴旺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