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兴武与王战功、刘广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武,王战功,刘广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商初字第219号原告:赵兴武,男,汉族。被告:王战功,男,汉族。被告:刘广斌,男,汉族。原告赵兴武与被告王战功、刘广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兴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战功、刘广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兴武诉称,被告在承建滨州市毕家村楼房工程时于2010年3月14日期间购买原告木材共计183784元,外加2012年9月2日前利息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欠48784元未予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木材款4878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战功、刘广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战功、刘广斌购买原告赵兴武木材共计183784元,至今尚欠48784元未予支付。该事实由原告赵兴武提交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内容为:木材款183784元欠,已还,01年6月23号50000元,01年9月23号30000元,01年底阴历12月28日25000元,下欠78784元,外加利息10000元,¥48784元,刘广斌、王战功,2012年9月2日。该欠条上有刘广斌、王战功的签名。本院认为,被告王战功、刘广斌购买原告赵兴武的木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赵兴武向被告王战功、刘广斌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原告赵兴武要求被告王战功、刘广斌支付货款4878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战功、刘广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兴武货款487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被告王战功、刘广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