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绍涛与丘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涛,丘天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354号原告刘绍涛,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段宁、叶挺捷,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天水,男,1971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思明区。原告刘绍涛与被告丘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友滨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