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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乳城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秦淑娟、迟玉军等与乳山市乳山口镇寨前村村民委员会、于法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城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秦淑娟。原告迟玉军。原告迟玉红。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于茜,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乳山市乳山口镇寨前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一,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浩,乳山义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法云。委托代理人于乐胜,乳山新欣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志虎。委托代理人张志文,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淑娟、迟玉军、迟玉红与被告乳山市乳山口镇寨前村村民委员会、于法云、于志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无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淑娟、迟玉军、迟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2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 达审 判 员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丛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