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沭阳县陇集镇李徐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志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陇集镇李徐村村民委员会,刘志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沭阳县陇集镇李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沭阳县陇集镇李徐村。法定代表人李碧华,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刘志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陇集镇李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志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沭阳县陇集镇李徐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沭阳县陇集镇李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治红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