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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林添丁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庭,林添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526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林添丁,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县,汉族,中专文化,原任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村乡镇经济管理站负责人,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关于征缴被执行人林添丁没收财产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林添丁至今未履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莆刑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添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83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