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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3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麦一文、汤桂玲、广州市品诚包装工艺有限公司仲裁2015执314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麦一文,汤桂玲,广州市品诚包装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3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法定代表人:邱尚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黎荣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麦一文,男,汉族,1961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晓日里*号*楼,身份证号码:4401041961********。被执行人:汤桂玲,女,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晓日里*号*楼,身份证号码:4201231970********。被执行人:广州市品诚包装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东兴路一横一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麦一文、汤桂玲、广州市品诚包装工艺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2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麦一文、汤桂玲、广州市品诚包装工艺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经查,在仲裁期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麦一文的房产予以保全查封。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强审 判 员  冯赛霞代理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莘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