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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卓新焱与韩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新焱,韩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卓新焱。被执行人韩靖。关于卓新炎申请执行韩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以(2015)城中执字第2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靖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二路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韩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韩靖至今未履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韩靖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二路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刘卫民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