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卓新焱与韩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新焱,韩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卓新焱。被执行人韩靖。关于卓新炎申请执行韩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以(2015)城中执字第2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靖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二路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韩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韩靖至今未履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韩靖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二路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刘卫民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