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梁炎良与陈邓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炎良,陈邓伟,陈福庆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70号原告:梁炎良,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陈省贵,系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招雪芳,系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邓伟,男,汉族,1953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陈福庆,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同年9月7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炎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宇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