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陵民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淅川县兴达化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淅川县兴达化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陵民催字第24号申请人淅川县兴达化冶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九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兴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红峰,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淅川县兴达化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淅川县兴达化冶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8366932,出票人宜昌春江重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武汉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贰拾陆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01日,付款银行湖北银行宜昌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淅川县兴达化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汪红卫审判员 钱蔚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