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孔红艳诉被告高朝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红艳,高朝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孔红艳。委托代理人胡政权,男。被告高朝辉。委托代理人王民兵,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红艳与被告高朝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红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红艳撤回对高朝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孔红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逢连人民陪审员 张立纲人民陪审员 罗冬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