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薛小芬与王小青、祝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芬,王小青,祝永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79号原告薛小芬,女,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被告王小青���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被告祝永庆,男,汉族,1989年6月19日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小芬与被告王小青、祝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代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时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