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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薛小芬与王小青、祝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芬,王小青,祝永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79号原告薛小芬,女,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被告王小青���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被告祝永庆,男,汉族,1989年6月19日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小芬与被告王小青、祝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代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时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