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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焕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36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焕华,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4年12月15日被羁押,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2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焕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焕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初,被告人李焕华欲通过贩卖毒品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遂在网上购买了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4年12月1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李焕华承租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田工业区26栋A座204房内抓获李焕华,现场缴获袋装疑似毒品物体9包、瓶装疑似毒品物体4瓶、吸管2包、“冰壶”嘴6个、塑料袋10包、锡纸1卷、勺子3个、电子秤1台、手机2部。经鉴定,疑似毒品物体共重47.62克,其中42.74克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88克疑似毒品物体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焕华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李焕华否认贩卖毒品罪,辩称其没有以贩卖为目的大量收买毒品,也没有收取毒资,没有证据证实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称毒品是一外号叫黄毛的人暂时放在其家的,但认为自己的行为系非法持有毒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被告人李焕华欲通过贩卖毒品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遂在网上购买了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4年12月1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李焕华承租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田工业区26栋A座204房内抓获李焕华,现场缴获袋装疑似毒品物体9包、瓶装疑似毒品物体4瓶、吸管2包、“冰壶”嘴6个、塑料袋10包、锡纸1卷、勺子3个、电子秤1台、手机2部。经鉴定,疑似毒品物体共重47.62克,其中42.57克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05克疑似毒品物体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手机、毒品、吸管、“冰壶”嘴等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清单;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疑似毒品收条;毒品尿检报告单(李焕华的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入所体检表、体格检查表(被告人入所时符合条件);违法犯罪记录经历查询;李焕华市场档位缴纳水电费和月租明细表;情况说明(暂时未能找到雷公核实雷公的身份信息;民警在侦查过程中没有违法侦查的行为);3.证人证言:(1)李某某:证实当时抓获李焕华及从204房搜出涉案毒品的经过,辨认出李焕华就是在204房内抓获的男子。彭宜勇:系房管员,证实涉案房间的实际承租人是李焕华,辨认出李焕华就是租住204房的男子。何某:举报人,证实2014年12月15日我向民警举报有人在204房里面贩毒,民警带着我去抓贩毒男子华哥,我的一个朋友阿罗是在去年10月份的时候去过华哥的住所玩过两次,华哥家里有冰毒,去年11月份中旬,我和阿罗在华哥家里玩,看到华哥拿了电子秤称了冰毒给阿罗,我没有留意阿罗有无拿钱给华哥,阿罗是肯定要给钱给华哥的,因为冰毒的买卖有时候是记账的。辨认出李焕华就是卖毒品给阿罗的华哥。许端龙:法人代表。李焕华是2013年就在我的市场里面卖菜的,只有一个档口,搬过几次但是都是在市场管理处门口不远,李焕华有无卖菜是一眼就可以看到的。2014年6月份李焕华没有做了,还欠了我们市场1000多元的水电费去年7月份的时候,没有开始交水电费,我们从6月份开始没有看到他有卖菜。被告人李焕华的供述与辩解:在公安机关5份笔录,及自我交代书,陈述其通过网上购买毒品,想通过这种方式贩卖毒品。案发当时即2014年12月15日20时20分许,我在204房内有人敲门说有衣服掉在窗台,我开门后,有人冲进来是民警,要我配合检查,在房间里面发现了冰毒,和吸毒的配件,我当时承认冰毒和工具是我的,这些是我刚刚在网上买的冰毒,我是打算将这些冰毒分拆成小包卖出去的。民警找到的冰毒有40克左右,毒品有白色、黄色和红色有三种颜色。称我最近下岗了,想从网上买冰毒,再拆小份卖出去牟利。我的毒品是在前几天在网上通过QQ认识一个叫雷公的人,我在QQ里面跟他说想买冰毒,谈好价格是2700元购买30克,于是我打了2700元现金到雷公的工商银行账户,12日左右我收到了冰毒,吸管、冰壶嘴、锡纸、勺子、电子秤是我从网上用500元买来的,打算搭配冰毒一起卖出去,但是还没有卖成就被抓获了。当时我想将冰毒分成小包,大约1克一包,想通过QQ群卖出去,一克卖380元,同时卖冰壶嘴和吸管等工具。第一次询问时书写了自我交代书,内容与第一份笔录基本一致。第二、三、四份笔录:均承认其想购买毒品分成小包予以贩卖出去。当时民警搜出来的40多克,因为雷公送了我几包假冰毒说可以给我忽悠别人用的,我想在网上卖的时候,让买家可以相信我有冰毒卖,自己也能把真的冰毒省下来。公诉机关提审时的笔录称:被抓之前在大洋田平阳农贸市场有3个蔬菜档口,我是吸毒的,从房间里面搜出来的毒品、冰壶嘴、电子秤的物品是我的,2014年11月份我老婆离开我之后,我开始吸毒。后自己在QQ上认识一个叫雷公的人,以2700元的价格向雷公购买了30克毒品,毒品是通过发圆通快递的方式寄给我的,玻璃瓶里面的毒品是雷公送我的,但我不知道假毒品,我买那么多冰壶嘴是为了在QQ群里面向别人炫耀,我有三个手机号码,有两个是在使用,另外一个是购买苹果5的时候送的,我一天吸食3个至4个冰毒,我不认识一个叫阿罗的男子,我没有卖过毒品。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焕华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被告人李焕华交代出部分疑似毒品为假毒品的时候,称是想通过视频演示的方式展示毒品,将真的毒品省下来,让买家相信自己有毒品,如果不是真实经历,是很难说到这样的细节。2.证人证实被告人李焕华在2014年6月份未经营该档口,被告人李焕华2014年12月的时候被抓获,在如此长的时间内,李焕华没有相关的工作,与李焕华在侦查阶段谈到的这一阶段是处在无业,想通过贩卖毒品的方式牟利是想吻合的。3.被告人李焕华多次稳定供述及自我交代其为牟利而购买毒品的事实,无正当理由翻供不应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焕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焕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吸管、“冰壶”嘴、塑料袋、锡纸、勺子、电子秤,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因不能证明是作案工具,依法应返还所有权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恩  建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人民陪审员 麦  兆  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钟秀敏(兼)书 记 员 彭    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1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