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刘某人格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璇,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刘雨璇,身份证号230805200503031023,女,2005年3月3日出生,汉族,辍学在家,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火电社区16组72号。法定代理人崔利群(系原告母亲),身份证号230811197706200029,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火电社区1组60号。被执行人刘伟男,身份证号230828197901253019,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矿山救护队职工,住黑龙江双鸭山市尖山区春晖小区67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刘雨璇申请执行刘伟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尖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万成伟审判员 刘俐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轩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