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德剑等二十人与永安世纪天虹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林德剑,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方丽月,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刘月娇,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林永浩,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林娟,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郑华连,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郑燕滨,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蒋福珍,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吴晓元,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申请执行人雷芳,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温淑珍,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张发,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胜利,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黄银庄,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林作光,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黄庆南,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黄顺吉,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洪智银,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爱玉,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钟丽丽,女,1987年5月4日出生,畲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世纪天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中山路388号鸿图新世纪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6335396-9。申请执行人林德剑等二十人与被执行人永安世纪天虹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420号民事判决书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三民终字第118号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德剑等二十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72849.9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永安世纪天虹百货有限公司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执行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永安世纪天虹百货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慧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