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闫永杰与莱芜市华夏九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王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永杰,莱芜市华夏九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王涛,朱冬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746号原告:闫永杰。委托代理人:李涛,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芜市华夏九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北路7号(卫生局沿街楼)。法定代表人:王涛,系总经理。被告:王涛。被告:朱冬琴,系王涛之妻。原告闫永杰与被告莱芜市华夏九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王涛、朱冬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的被告的名称应为莱芜市华夏九洲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永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孙兆文人民陪审员 李秋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