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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亮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0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亮,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张亮在重庆市某区一公路边一辆红色越野车内,以25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0.42克的冰毒和1包和净重0.11克的毒品麻古贩卖给购毒人员黄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公安人员从购毒人员黄某处查获并扣押1包净重0.42克的毒品冰毒和1包净重0.11克的毒品麻古,从被告人张亮身上提取并扣押联系贩毒用的白色手机1部及手机卡1张。经鉴定,从上述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上述毒品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张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捉获了涉嫌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叶磊。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及逮捕证、户口材料、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2)九法刑初��第00077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证人曾江、黄某的证词,捉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文书、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立功证明,被告人张亮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亮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亮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0.53克及作案工具白色手机一部(含电话卡1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雷永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