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2月19日,广元市朝天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元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9日,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元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