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牡执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与张全勇、葛延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张全勇,葛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16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代表人:许向东,行长。被执行人:张全勇,市民。被执行人:葛延玲,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2015)菏牡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向被执行人张全勇、葛延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全勇、葛延玲自收到(2015)菏牡执字第1616号执行通知书起二日内履行(2015)菏牡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全勇、葛延玲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全勇、葛延玲在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龙燕金润嘉园8号楼x单元xxx号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全勇、葛延玲所有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龙燕金润嘉园8号楼x单元xxx号的房产一处(房屋他项权证号码为:菏房市直字第125491号)。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张全勇、葛延玲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过户、变卖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令被执行人张全勇、葛延玲伍日内履行(2015)菏牡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时间从2015年09月10日起至2018年09月10日止)。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闫效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欧位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