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韦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军,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耀珩,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诉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动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诉权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原告已交清本案诉讼费用)。审 判 长 覃晓凤人民陪审员 银惠鸾人民陪审员 韦清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