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法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资兴市和美龙泉土地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肖汉雄、谢学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兴市和美龙泉土地专业合作社,肖汉雄,谢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法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和美龙泉土地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肖汉雄,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监利县人。被执行人:谢学平,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资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肖汉雄、谢学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肖汉雄、谢学平(由肖汉雄、焦兰胭在中国银行资兴市支行鲤鱼江分行的共管账号)的银行存款41833元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杜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