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霍邱县皖江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尚传江与陈家合奶牛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霍邱县皖江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尚传江,陈家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00号原告:安徽省霍邱县皖江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传江,经理。原告:尚传江被告:陈家合原告安徽省霍邱县皖江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尚传江诉被告陈家合奶牛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原告安徽省霍邱县皖江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尚传江以与被告陈家合协商为由,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霍邱县皖江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尚传江撤回对被告陈家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