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沈玉华与滕勇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华,滕勇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沈玉华。委托代理人:曹云龙。被告:滕勇军。本院在受理原告沈玉华诉被告滕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玉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滕勇军银行帐户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杭州宏达铸造有限公司为原告沈玉华的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滕勇军银行帐户存款1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雁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