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2063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农民,家住福鼎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5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2日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看守所。辩护人黄洺沂、戴雪花。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祖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黄洺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1时许,在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山社区电力荣誉酒店附近农业银行门口,被告人林某乘被害人林珍玲到银行取钱之际,进入被害人林珍玲停放在银行门口车牌号为闽C×××××小型轿车车厢内,翻动查找车内财物。被害人林珍玲取完款驾驶汽车驶离银行后,被告人林某采取掐脖等暴力手段,向被害人林珍玲强行索要财物,并要求被害人往晋江美旗城方向行驶。当小车行驶至南区中学灯控路口往南区中学大门口方向十米处时被及时赶来的林珍玲朋友陈草新、董卫峰拦截,被告人林某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累犯,但属于犯罪未遂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二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时许,在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山社区电力荣誉酒店附近农业银行门口,被告人林某乘被害人林珍玲到银行取款之际,进入被害人林珍玲停放在银行门口车牌号为闽C×××××小型轿车车厢内,翻动查找车内财物。被害人林珍玲取完款驾驶汽车驶离银行后,被告人林某采取掐脖等暴力手段,向被害人林珍玲强行索要财物,并要求被害人往晋江美旗城方向行驶。当小车行驶至南区中学灯控路口往南区中学大门口方向十米处时被及时赶来的林珍玲朋友陈草新、董卫峰拦截,被告人林某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林珍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说明,证实2014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其从晋江市梅岭街道电力荣誉酒店楼下的农业银行取钱后回其驾驶的闽C×××××银色本田小汽车,其发现副驾前的储物盒打开了,其以为是自己掉下来的就把储物盒盖压了回去,接着从副驾挎包里把手机拿起来看信息时,发现一个陌生男子正缩着身子坐在后座上,其下意识叫起来,那个陌生男子用双手掐住其脖子让其不要叫,还说他只要钱,并让其把手机交出来,其就把1部白色“苹果”牌手机交给他,那名男子一手接过手机一手仍掐住其脖子。那名男子让其将车往美旗城方向开,其用另外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打给陈草新求救,后在南区中学灯控路口附近陈草新的车追了过来,陈草新及另一个朋友将坐在后座的男子拖了出去,后巡警过来,警察从那名男子的身上搜出了1本行驶证和驾驶证和1部白色“苹果”牌手机。其辨认出被告人林某是抢劫其手机的男子。2.证人陈草新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说明,证实2014年11月21日1时许,其接到朋友林珍玲的电话,但只听电话里林珍玲说“你不要掐我脖子掐这么紧,叫我怎么开车”,电话里传来一名男子的声音说“你赶快开”,其感觉可能林珍玲被抢劫了。其听到电话里林珍玲说到她在南区中学附近,其就叫司机董卫峰赶紧开车去南区中学,后发现林珍玲的车后其就叫司机逼停该车,林珍玲就从驾驶座上下车并喊抢劫,其就从林珍玲的车后座上将一名男子拖下来,那时这名男子手里还拿着1部白色苹果手机。刚好有一辆交警车经过,警察从这名男子身上搜出林珍玲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其辨认出被告人林某是该男子。3.证人董卫峰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1时许,其与陈草新一起抓获被告人林某的事实。4.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从证人林珍玲处调取到被抢的“iPhone”牌手机1部、驾驶证及行驶证1本。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的基本身份情况。6.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林珍玲打电话给陈草新的事实。7.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林某的前科情况。8.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涉案手机白色“iPhone”牌手机的价格为1617元。9.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林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50.69mg/100ml。10.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林某被当场抓获归案的过程及本案的破获经过。11.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1月21日晚上,其喝酒后趁没人进入一个女子的车子后翻她的车厢,有翻到驾驶证,其迷迷糊糊就把驾驶证放进自己口袋。后这名女子回车上后发现了其,其就用手掐住这名女子的脖子,向她索要钱并让她把手机交给其,但具体怎么说其忘记了。其让这名女子把车往美旗城那边偏僻的地方开。后车子开到南区中学附近被这名女子的朋友拦截,这名女子的朋友把其拖下来并把其控制住,后其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安全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 萍代理审判员 付雅莉人民陪审员 丁思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施东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事实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