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鑫杨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白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鑫杨天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白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攀枝花市鑫杨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莹。委托代理人王强。被告攀枝花市白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立亚。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鑫杨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白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鑫杨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鑫杨天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鑫杨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林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