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振贺申请执行邢延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男,邢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男。被执行人邢延国,男。申请执行人张振贺与被执行人邢延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密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邢延国给付张振贺借款650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振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贺与被执行人邢延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张振贺于2015年9月8日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密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哲 微信公众号“”